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局有限公司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业局公司”)为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项目投资效益,实现高质量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管理流程指引(试行)》《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及《柴河林业局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林业局公司和权属企业的投资活动,本办法所称权属企业是指公司全资、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本办法所称项目发起单位是指申报投资项目的林业局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或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林业局公司和所属企业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投入到项目,形成资产或权益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指在一定时期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 产的经济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设备购置、房地产投资等。
(二)股权投资,指为参与或控制企业经营活动并以持有一年及以上股权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新设、增资(增持)、对外投资并购等。
第四条 严格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林业局公司党委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严格执行党委会研究讨论是董事会决策重大项目投资的前置要求。
第五条 林业局公司作为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和执行主体,承担主体责任,应依法合规开展投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集团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要求;
(二)制定并执行本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三)编制并落实年度投资计划;
(四)开展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和合规性论证 等;
(五)严格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科学审慎决策;
(六)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加强全过程管理和风险防控;
(七)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并加强成果运用;
(八)履行投资信息报送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九)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 加强对各级子企业投资活动的规范指导和监督检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 投资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展性原则。符合集团、林业局公司战略发展规划,聚焦主业、创新转型产业、培育新兴产业、控制非主业,有利于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原则。
(二)效益性原则。市场前景好,投资收益高,预期投资收益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三)严控风险原则。投资规模与企业经营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筹资能力相适应,严格投资过程管理,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四)合规性原则。符合政府法律法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公益性属性、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条件,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计划性原则。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管理,未纳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的投资项目林业局公司不予受理,不启动审批、核准和备案等程序,项目单位不得投资。由于不可抗力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确需追加的产业投资项目需经集团与林业局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可调整进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章 投资项目管理体系建设
第七条 林业局公司对投资项目决策实行分级管理,林业局公司只受理公司总部和下属企业或单位项目投资申请,按照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第八条 按照授权管理原则,投资决策权限划分为林业局公司备案与集团审批管理、核准管理、备案管理和省政府审批或省国资委审核、审批管理。
(一)审批管理
指投资项目经过林业局公司董事会(或有审批权机构)决议后,按照集团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要求上报集团履行审批程序,项目在审批管理程序履行完毕后方可实施。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项目为审批项目:
1. 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2. 集团要求上报审批的其他投资项目。
(二)核准管理
指投资项目经过林业局公司董事会(或有审批权机构)决议后,按照集团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要求上报集团履行核准程序,项目在核准管理程序履行完毕后方可实施。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项目为核准管理项目:
1. 投资额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 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下的股权投资项目和非主业投资项目;
3. 集团要求上报核准的其他投资项目。
(三)备案管理
指投资项目经过林业局公司董事会(或有审批权机构)决策后,实施前同步抄送报告集团,如发现违反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可随时叫停项目。
备案管理项目指投资额200万元(含)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四)省政府审批或省国资委审核、审批管理
指集团按照审批或核准项目管理初审后,上报省国资委审核后提请省政府审批的项目,或由省国资委审核、审批的项目。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项目为省政府审批或省国资委审核、审批管理:
1. 负面清单中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
2. 组建设立新的各级子公司的投资项目;
3. 收购民营企业股权的投资项目;
4. 省国资委要求上报审核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根据省国资委、集团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依据集团发布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分为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禁止类项目,一律不得投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应报集团审查合格后,报省国资委履行审核程序。
第十条 林业局公司战略发展部是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归口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工作的统筹管理。
第十一条 林业局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或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完善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严格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十)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对所属企业投资考核和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林业局公司建立完善投资监督管理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管、考核分配、审计巡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发挥外部董事作用,强化对权属企业投资活动监管,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十三条 林业局公司战略发展部牵头拟定林业局公司年度投资项目计划,于每年9月25日前向集团申报本单位下一年年度投资项目预计划。
林业局公司要认真落实投资主体责任,维护年度投资项目计划严肃性,并对年度投资项目计划进行全面论证、审慎决策,出具明确意见。列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明确投资主体、基本内容、资金来源、进度安排、预期投资收益等,具备年内实施条件。
投资项目应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之中,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方可实施。具体按照《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投资项目事前管理
第十四条 投资事前管理主要包括投资机会研究、前期调研与初步论证、初审和立项、尽职调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可行性研究、投资价值分析、风险评估分析、决策审批等一系列工作。
第十五条 林业局公司非主业投资上限为年度总投资的3%。国家或省政府明确要求参与的项目,以及向政府专项基金出资,经省国资委审核后,可不纳入当年非主业投资比例核定范围。拟培育主业在投资管理上视同主业对待。
第十六条 林业局公司应根据本企业发展规划,主动谋划项目,多渠道寻找投资机会,确定项目投资意向并开展前期调研及初步论证等工作。
由项目发起单位负责收集拟投资项目相关信息,考察论证政策环境、行业趋势、市场状况、合作伙伴等情况,对拟投资项目的条件及方案、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经济效益和风险进行初步分析,判断项目是否具有进一步开展研究、论证等工作的必要性,形成项目建议书,作为项目立项的申报依据。
投资项目原则上由林业局公司战略发展部牵头,产业、法务、财务、经营管理和工程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协同进行项目初步调研及论证工作。
第十七条 立项管理。林业局公司需向集团提交项目立项申请文件,并附项目建议书、林业局公司同意立项的内部决议文件、合作意向书或合作框架协议等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批复是项目开展尽职调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等后续工作及录入集团项目储备库的依据。立项批复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九条 已经立项的项目如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实施的,经原立项审批单位决定撤销立项后,终止前期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发起单位应对股权投资项目组织开展业务、财务、法律等方面尽职调查,并提交尽职调查报告,涉及财务、法律方面的尽职调查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第二十一条 投资涉及定价的,项目发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原则上选用两种评估方法,资产评估结果须经集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作为投资定价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 集团审批管理、核准管理和省政府审批或省国资委审核、审批管理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宜由林业局有限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内容齐全、结构完整、结论明确、数据准确、论据充分、深度合格,达到可供专家评审、造价审核和决策使用要求。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发起单位应强化投资项目经济性评价,提升项目盈利能力,境内商业类项目预期投资财务收益率不得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境外商业类项目预期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不得低于投资所在国(地区)10年期国债(政府债)利率。
第二十四条 项目发起单位应切实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行业专家作用,加强投资事前研究,对投资金额大、专业性强、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聘请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研究论证。
第二十五条 项目发起单位应对投资项目未来投资持续期间面临的政策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合规风险等多种风险,进行必要的识别、评估和分析,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制定风险控制方案。
第四章 投资项目决策
第二十六条 审批管理项目办理流程
(一)申报。由项目单位发起,报公司战略发展部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开展项目投资的请示文件(主要领导签字);
2. 投资项目建议书;
3. 其他必要的材料。
项目发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涉及市场分析、财务指标以及经济测算等相关内容,必须严谨客观, 不得编造数据、弄虚作假。
(二)受理。公司战略发展部接到申报资料后,审查项目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公司正式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有关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补齐更正。任何以非正规形式以及非规定程序申报项目,均不视为已受理,不能进入决策程序。
(三)出具工程预算。公司战略发展部综合基础资料,根据部门职能分工,由公司工程建设部出具工程预算,预算书形成后,由工程建设部主管领导签字,并抄送公司战略发展部一份作为多部门会审材料。
(四)公司多部门联合审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公司战略发展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对需要公司审批的投资项目按照职能分工,对项目单位进行问询后,提出部门评审意见,并需就所审议项目明确“同意”“不同意”,条件允许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论证。为公司核准决策提供全面、充分、客观的依据。
(五)林业局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投资项目经部门联审后,形成党委会议议案,提请林业局公司党委会审议。
(六)林业局公司董事会决策。经林业局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决策。
林业局公司董事会或授权机构按照公司章程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重大投资项目原则上一事一议,不得以传签方式代替现场董事会审议。
(七)决策通过后,投资性质或投资额度在集团公司审批、核准、备案监管权限范畴内的项目,由公司战略发展部按照《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履行相应程序上报森工集团。
(八)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项目为上报森工集团审批项目:
1. 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项目;
2. 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
3. 非主业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
4. 无形资产投资项目;
5. 森工集团要求上报审批的其他项目。
(九)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项目为上报森工集团核准管理项目:
1. 投资额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 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股权投资项目;
3. 森工集团要求上报核准的其他项目。
(十)备案管理项目指投资额2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二十七条 须报省政府审批或省国资委审核、审批的投资项目,经集团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后,按照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十八条 林业局公司对于集团批准的投资项目,应该唯一项目代码办理政府要求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完成报送项目信息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类项目经批准投资后,林业局公司工程建设部还应按照《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管理和实施。
第三十条 林业局公司负责编制本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将制定的投资计划报送集团,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前期工作基础要扎实、经过充分论证,并考虑自身的资金筹措能力和年度内实施的可能性。
第五章 投资项目事中管理
第三十一条 林业局公司战略发展部对项目投资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监督主要针对投资是否按期推进、投资是否超投资估算等问题进行。出现问题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置;问题重大的,要及时书面报告林业局公司处置。
第三十二条 项目发起单位要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程序,开工前办理相关要件,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做好成本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等工作,有序开展项目实施。
第三十三条 项目发起单位应当加强投资过程管控,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在项目开工、竣工、退出等关键时点,主动报送项目动态信息。对重大项目的阶段性进展情况开展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必要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一)投资项目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或比原计划滞后一年以上实施的;
(二)投资对象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
(四)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五)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存在较大潜在损 失等重大变化;
(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严重的质量、安全生产及环境事故;
(七)影响投资目的的实现的其他不利情况。
第三十五条 项目投资需中止或终止的,由项目发起单位逐级决策并申报,由项目原审批单位按照项目投资程序审批同意后,可中止或终止项目投资。对于中止或终止的项目,项目投资业务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将项目投资损失降到最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投资项目事后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发起单位应当自项目建成后,按照《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履行验收程序。
第三十七条 按照省国资委要求,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制度,组织实施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第三十八条 项目发起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做好投资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对投资项目决策及实施过程中制定的、以其他方式和载体记录的材料应及时收集、立卷整理并存档。投资项目档案至少一式三份,由项目发起单位、企业档案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分别保存。
第七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项目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合规风险控制,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投资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四十条 项目发起单位应加强投资风险应对,针对发现的风险制定应对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应对处置,最大限度化解风险,降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外并购等重大股权投资项目风险防控,严格执行资产评估管理制度,项目发起单位在投资决策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科学研判并购项目价值,严控虽符合主业但只扩大规模,不提高技术、效益、品牌影响力、竞争力的并购项目,避免产业链过度延伸和企业规模盲目扩张。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项目发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林业局公司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对于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修订)》《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林业局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投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与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林业局公司战略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局有限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